台州某环境检测公司未按照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监测活动被罚
时间:2022-05-25   访问量:1098
      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专家,对台州某环境检测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对固废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均为水质相关监测标准,这些标准全部均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检测。
      例如,该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科正环检2021-03-045检测报告,其中对固废检测项目用的是《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2-1989)。
      另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使用检测设备——安捷伦气相色谱仪 7890B(序列号为CN13503170)对环己酮项目进行检测,但是并没有保存检测原始谱图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21条及第27条的规定,所以,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50条第(二)项及第52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环境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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