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查办的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污染环境案,6月2日上午在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首例使用“COD(化学需氧量)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央视《新闻直播间》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据了解,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长兴县某环保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该案中,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的人民法院,近年来,湖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环境资源案件,创新探索了一系列审判执行工作方式,形成了更加智能、多元的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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